(三)国境(口岸)检疫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国际信誉,保障农牧业安全生产,既不能允许国外动物疫病传入,也不允许将国内动物疫病传到国外。
为此,各国在国境各重要口岸设立动物检疫机构,由官方兽医执行口岸检疫,我国则由国家质检总局下属各级分局执行检疫任务。
我国的动物检疫工作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其适用范围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检疫名录,二是检疫范围,具体地讲就是检疫哪些疫病和对哪些物品进行检疫。
(1)检疫名录:
即检疫对象,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其他有害生物的名称种类。
(2)检疫范围:
一是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指动物疫苗、血清、动物废弃物等);
二是装载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容器、包装物;
三是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
另外,还规定进境的废旧船舶,亦应实施检疫。
在技术方法上要按照国家《动物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操作。
国境口岸检疫按性质不同又可分为下列数种:
1进出境检疫:
这是对贸易性的动物及其产品在进出国境口岸时进行的一种检疫。
只有对动物及其产品经过检疫而未发现检疫对象时,方准进入或输出。
如发现由国外运来的动物及其产品有检疫对象时,应根据疾病性质,将患病动物及可疑患病动物就地烧埋、屠宰肉用或进行治疗、消毒处理等,必要时可封锁国境线的交通。
我国规定,凡从国外输入动物及其产品,必须在签订进口合同前,向对方提出检疫要求。
运到国境时,由国家质检总局下属各分局按规定进行检查,合格的方准输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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