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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演戏的都疯看戏的都蠢(第3页)

“教育之道,方为开发之要。”

“地方如何行事?”

“彼等并无……吾等已寻民促局相助……又言及赊欠之事,寺庙管理部分已备案,家族中姊妹共十八人。”

“公安局未介入乎?”

“此非伤害之罪,乃聚众斗殴也。

二人已被刑事拘留,月余方有定论。

彼等滞留不去,反言公安处置得当,学校方有过失,两子皆应受罚。

被打者之家长避而不见,施暴者之家长则愿面谈。

吾等当依习俗解纷,汉族习俗需先了却官司,明学校之责,而后双方自行解决。

彼等所言,皆是陈词滥调。

昨日初轮谈判已毕,派出所仍欲入校,公安局已明告之。

现唯待学校表态。”

“何以公安局需时一月方决斗殴之事?”

“因刑事拘留之期即为一月。”

“月满之后,若定为刑事案件,则将移交检察院处理。

现正录音取证,双方皆愿见家长。

然一方对聚众斗殴之定性有异议,以为乃故意伤害,非聚众斗殴。

对方携刀而未用,伤者实为劝架之人,故伤势定为轻微。

最勇猛者乃应战童子,于宿舍内以板凳为武器。

彼等翻窗欲逃,其则迎面而上,毫无惧色。

今虽战败受伤,却夸大其词,言重伤将死。

实则不过轻伤尔。”

“昨日吾全程参与此事之定性,确为斗殴无疑,非有开化之打引号者。”

行矣。

终乃羊院茗雫诸务皆已部署或训诫得宜,时至放衙,遂邀故友共赴晚宴。

人言台上做戏者痴,台下观戏者迷,今正棠蒙羊院茗雫举荐,亦已投身戏中,惟未知正棠此戏将如何启幕,又如何落幕耳。

且将心事付酒家,醉里乾坤自潇洒。

本传虚构非实有,雷同之处莫惊诧。

请勿妄自寻相似,各安天命乐无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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