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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3章 难上难(第1页)

郑宁宁是夏商周时期特有的国家结构形式,政治组织以血缘性为主,服是指贡纳、为官、也指对王的不同服事义务。

王室的内服人员包括同宗族人员,血缘相近的同姓族落,以及与王室或者同姓氏人员通婚的异性姻亲,内服人员构成了王官或者专门为王服务的人员,内服人员主要居住在王都附近,被卜辞称为王族、子族、多子族等。

外服在商代卜辞中被称为“方”

“国”

“孟方”

“四土”

等,与商王的关系不是完全被统治的关系,他们族内有自己独立的统治者,文献中对于外服有四服、五服、九服等分歧。

外服对于商王有军事、政治及贡纳等义务。

商王通过两种不同的管理制度来处理本族和臣服的外族的事务,商王与各附属国形成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

了解商朝官制,需要从甲骨及后世典籍中搜寻资料,《尚·酒诰》篇"

侯、甸、男、卫、邦伯,越在内服,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宗工,越百姓、里君(居),惘敢湎于酒。

"

外服、内服是指朝廷地方官员和朝廷内部官员,百姓、里君就是基层官员,而侯、甸等就是官职名称。

参照文献记载,内服指内廷官,一般指王室生活提供服务并参与国家事务决策的官吏,外服指外廷官,一般包括事务类职官、宗教文化类职官、武官等。

商王朝共有五个部门的职官,一是最高政务官,其作用是辅佐商王执政,二是一般政务官,为商代各种政事服务的官员,三是宗教文化职官,是掌握和从事意识形态工作的官员,四是生产经济部门的官员,包括农业、畜牧业、手工业等,五是军事职官,因商代有固定的军事编制,设置了相应的职官。

,《荀子·正名》中有“刑名从商”

,表明商朝法律已逐渐完备。

商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在夏朝奉“天”

罚罪法制观的基础上有进一步发展,更加强调“神”

尤其是祖先神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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