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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林则徐未雨绸缪(第4页)

贵国王累世相传,皆称恭顺,观历次进贡表文云:“凡本国人到中国贸易,均蒙大皇帝一体公平恩待”

等语。

窃喜贵国王深明大义,感激天恩,是以柔远绥怀,倍加优待。

贸易之利,垂二百年。

该国所有以富庶称者,赖有此也。

唯是通商已久,众夷良莠不齐,遂有夹带,诱惑华民,以致毒流各省者。

似此但知利己,不顾害人,乃天理不容,人情所共愤。

大皇帝闻而震怒。

特遣本大臣来至广东,与本总督部堂巡抚部院,会同查办。

凡内地民人贩食者,皆应处死。

若追究夷人历年贩卖之罪,则其贻害深而攫利重,本为法所当诛。

惟念众夷尚知悔罪乞诚,将泵船二万二百八十三箱,由领事义律,禀请缴收,全行毁化。

叠经本大臣等据实具奏。

幸蒙大皇帝格外施恩,以自首者,情尚可愿,故宽免罪。

再犯者法难屡贷,立定新章。

谅贵国王向化倾心,定能谕令众夷,兢兢奉法;但必晓以利害,乃知法度断不可以不懔遵也。

();()  查该国距内地六七万里,而夷船争来贸易者,为获利之厚故耳。

以中国之利利外夷,是夷人所获之厚利,皆从华民分去。

岂有反以毒物害华民之理。

即夷人未必有心为害,而贪利之极,不顾害人,试问天良安在?闻该国禁食甚严,是固明知之为害也。

既不使为害于该国,则他国尚不可移害,况中国乎?

中国所行于外国者,无一非利人之物:利于食,利于用,并利于转卖,皆利也。

中国曾有一物危害外国否?况如茶叶大黄,外国所不可一日无也,中国若靳其利而不恤其害,则夷人何以为生?又外国之呢羽、哔叽,非得中国丝斤不能成织,若中国也靳其利,夷人何利可图?其余食物自糖料姜桂而外,用物自绸缎、瓷器而外,外国所必需者,曷可胜数。

而外来之物,皆不过以供好玩,可有可无,既非中国之需,何难闭关绝市!

乃于茶丝诸货,悉任其贩运流通,绝不靳惜,无他,利于天下公之也。

该国带去内地货物,不特自资食用,且得以分售各国,获利三倍。

即不卖,而其三倍之利自在。

何忍更以害人之物,恣无厌之求乎?设使别国有人贩卖至英国,诱人买食,当亦贵国王所深恶而痛绝之也。

向闻贵国王存心仁厚,自不肯以已所不欲者,施之于人。

并闻来粤之船,皆经颁给条约,有不许携带禁物之语。

是贵国王之政令本属严明。

只因商船众多,前此或未加察。

今行文照会,明知禁令之严,定必使之不敢再犯。

且闻贵国王所邻之兰顿,及嘶葛兰等处,本皆不产。

惟所辖印度地方,连山栽种,开池制造。

累月经年,以厚其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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