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12个人中,有些人只是犯了贪小便宜的轻罪——偷了一盒泡面,或是盗窃了数百万韩元。
罪行最重的,是盗窃了数千万韩元。
可想而知,这些小偷们,不可能有什么过人胆量和缜密思维。
其中8人很快被捕,也是意料之中的事。
那么,这种「徒劳无功」的越狱行为,究竟有什么意义呢?
说到这,就不得不提到四条「漏网之鱼」了。
这四人作为一个团体,按年龄分了前后辈。
大哥:池康宪,35岁,盗窃556万韩元(约折合人民币25万),被判处1o年有期徒刑加7年保护监护。
二哥:安光雪,22岁,八次盗窃共计21oo万韩元,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
三弟:韩宜哲,21岁,五次盗窃共631万韩元,被判7年有期徒刑加1o年保护监护。
四弟:姜英日,2o岁,因盗窃罪被判15年有期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人除了被判刑,还有个「保护监护」。
什么是「保护监护」制度?
这是2o世纪8o年代,南韩总统全斗焕独裁时期出现的「新制度」。
198o年,全斗焕政府出台了一项法令——《社会保护法》。
所谓社会保护法,官方定义是:
出于「整顿社会治安与有效矫正罪犯再次犯案可能」而制定的针对性法律。
也就是说,一部分犯人刑期结束后,需要被转移到监管机构,进特殊思想与行为的再教育。
而这种「再教育」的时间,短则几年,长则十余年。
形式等同于继续坐牢。
实际上,所谓《社会保护法》,是全斗焕维持自己独裁统治的手段之一。
当时的南韩,经常开展反对军人独裁的运动。
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全斗焕还成立了「国家保卫非常对策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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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是,消除社会弊端,扫除社会犯罪。
这翻译成全斗焕的心里话,应该是「消除社会异己,扫清反对力量」。
这种机构的出现,直接导致了两个现象:
先,警察的综合素质变低。
他们只负责暴力镇压,专业能力一言难尽,对民众更是欺压凌辱,无恶不作。
而苦不堪言的底层民众,在违法后,会受到加倍刑罚。
结束刑期的犯人们,全部被收容到劳教所,继续过着非人般的生活。
他们在劳教所里,每天有高强度的劳作不说,稍有不慎就会遭到管理人员的辱骂和毒打。
作为「再教育」,根本是无稽之谈。
如果说,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这样的法律法规,对所有人都有同样的效力,也就罢了。
问题就出在「执行者」身上。
对南韩情况有所了解的人都知道,南韩统治阶级背后的势力,盘根错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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