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双手,曾夺走十二条生命。
而且,并非普通的杀戮,而是出于审讯的需要——确切地说,为了在精神上摧毁芙蕾雅,戴瑟斯就手刃了七人。
他逐一结束了那些受伤无法逃脱的刺客的生命。
但那些刺客,是来取他们性命的恶棍。
在复仇的驱使下,戴瑟斯有权决定他们的生死。
因此,他摧毁、侵犯、践踏他们,这是他的权利,也是他们应得的惩罚。
他们企图夺走他挚爱的人,这样的报应,无可厚非。
不论是抢劫、谋杀还是破坏,都属于戴瑟斯的自由。
这是他应有的权利。
所以,他没错。
没错,没错,没错,无数次地重复,没错。
然而,问题真的在于对错吗?
戴瑟斯夺走了生命,这是无法否认的事实。
夺命即罪过吗?若真如此,世上谁人无罪?
为了生存,为了自卫而杀,这并不算罪。
但戴瑟斯所杀,并非动物或魔物,而是人。
人杀人,即为罪。
不,这无关是人、兽或魔。
生命的价值,无分高低,杀戮并非罪。
戴瑟斯没有错,他不断说服自己。
“戴瑟斯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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