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萍先生:
老实说,我对于金君的那种行为不能有什么同情,即使不说有反感。
先生与金君是好友,所以有许多谅解,那是当然的,但那样的情杀实在是并不希奇,日本所谓无理心中的便是。
男女的合意心中,即普通的情死,无论是否希望一莲托生,我觉得都没有什么,无理心中却是一种犯罪。
杀人总是杀人,不管她是爱他不爱他的女人。
至于爱的问题,我总相信“爱是不加害于人的”
,如圣保罗在与罗马人书中所说。
以杀所爱者为爱情真义,窃所未闻。
一个人那里会没有过失,金君的事情我们不愿加以指摘,不过如以为有表彰的价值,那我觉得是一种错误的见解。
中国古来男子的偏见,直至现在还多少存在着,是不承认女子有独立的人格。
三从之说在表面上似乎已经没有青年男子在那里提倡了,但在事实上还是很占着势力。
女子生就被爱的,若是爱人至多也只能爱一次,否则便是“被恶人诱惑了”
,有被男子所杀的义务。
以前男子有杀奸之权,为法律所许可,现在好像没有这法律了,但男子心里还主张着这个权利,对于爱过他而变了心的女子就想下辣手的处置,或夺其生命,或毁其名誉,如那有名的“某波记”
著者所为,而旁人(或男或女)则拍手呼快。
让女子有给与及收受爱情之权罢,至少在有教化的青年男女总应当这样想,即使在这半开化的中国社会里,想总当这样想罢。
罗女士的情书我以为并无发表之必要。
这容易成为对于死者之侮辱。
若是想证明她的曾经爱过金君,或罗女士之多才,反正都不能justify这个无理心中之合理,那么发表有何意义乎?在我们局外人看来,只要死的埋好了,活的医好了,一切合法的办理,这件事就暂时结束,关于他们的情书觉得可以不问,或者可以说没有看的权利,——即使金君许可了,我们总没有得到罗女士的许可。
鄙见如此,不知先生以为何如?
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周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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