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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如何看待未成年人打工(第1页)

俗话说:自古英雄出少年。

少年强则中国强,少年兴则民族兴。

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关注未成年人成长,就是关注祖国和民族的未来。

然而,有些未成年人却因为家庭贫困,不得不放弃学业,不得不外出打工挣钱。

他们从事的工作比较简单,劳动强度相对较小,因此,工资也会比成年人低一些。

关于未成年人打工的问题,社会上也有很多讨论,大部分人认为未成年人受国家保护,不应该出去打工。

也有一部分人认为,生存才是王道,不然,谁愿意放弃学业、外出打工呢?

那么,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呢?

首先说明一点,我国《劳动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1、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使用童工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者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2002年10月1日颁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对于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作了十分详尽的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方面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不使未成年人过早地从事与其体力不相适应的劳动。

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促进我国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同时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应聘者的身份证,一律不得录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对此,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有监督检查的义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也负有相应义务。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对使用童工的现象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按照每名童工每月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罚款标准提高一倍,并吊销营业执照;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如果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可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发现使用童工的情况后不予制止、纠正、查处的;警察违反规定发放身份证或者在身份证上登录虚假出生年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现申请人是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仍然为其发放个体营业执照的,法规规定给予这些人员记大过以上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不属于使用童工

由于对艺术、体育等特殊专业的人才培养,需要其从小接受十分专业的训练,所以《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还规定:“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被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所以,文艺、体育单位可以招收不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前提是必须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用人单位必须具有向这些未成年劳动者提供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出于社会实践的需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需要增加一些社会知识,掌握一些劳动技能,所以,《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对学生的勤工助学这样规定:“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

但是这种劳动首先必须以教育实践或者职业技能培训为目的,单纯地以增加收入为目的不能视为社会实践。

其次必须是由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统一组织的。

最后,这种劳动必须是未成年人力所能及的,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不得进行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等一些高危险性劳动以及强体力劳动。

3、法律应对学生社会实践做明确规定

法律一方面严格禁止使用童工,另一方面又规定由学校组织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参加的社会实践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这就使童工的界定不明确,导致基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认定童工的问题上存在疑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解释》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这就使一些企业,企图利用此规定规避自己的义务,不与打工的学生签署协议,如果学生在打工期间发生了工伤等意外事件,因为不视为就业,将得不到应有的赔偿。

所以,立法部门应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关于未满16周岁在校学生进行社会实践的定义法规,包括该怎样付酬、用工时限、用工强度等硬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完善暑期工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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